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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回购交易审计程序探讨

2004-10-15 12:58 高峰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债回购交易是指国债的持有方(融资方)以持有的国债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需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融券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证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证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这种国债回购交易也叫做封闭式回购,因为其国债的所有权在回购期间并未发生转移。

    当前国债回购交易中的主要问题是券商挪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交易,进行违规融资或违规自营;上市公司利用国债回购进行变相国债投资逃避监管。由于国债回购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影响重大,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应该予以重点关注。其中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卖出回购证券款应尤为关注。因为这对于证券公司来说是潜在的风险,或许其中有一部分已被客户提起仲裁或诉讼。同时,由于国债回购交易与一般的股票、国债现券交易有显著不同,尤其是虚拟券交易的特点,不仅使国债回购交易成为监管当局的盲点,也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难点。下面笔者总结自己在实践中的经验,提出几项审计程序供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参考。

    1.取得资产负债表日券商国债席位上所有尚未到期的国债回购明细清单,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函证,以确认上述国债回购种类、数量、金额是否正确。但是如前所述,由于是虚拟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信息并不能证明已回购国债对应的现券的所有权。

    2.将上述国债回购清单中的国债回购标准券种类、数量、金额与资产负债表上卖出回购证券款明细进行核对。如出现差异,则说明有客户的国债用于回购了。

    3.请券商解释产生上述差异的原因,并提供上述差异的国债现券所有者清单。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人客户委托券商进行回购交易,二是客户的国债被券商挪用。在客户委托券商进行回购交易的情况下,由于客户要进行回购交易必须通过券商的自营账户进行,故客户往往同券商签订委托国债回购协议,或者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券商将其账户上的国债用于回购融资。这时可以查阅这些文件以审核确认存在这种情况,在存有疑点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向客户询证。此外,客户委托券商进行回购,资金必然要通过券商的自营账户向客户的资金账户划转,这时也可审核券商自营资金账户的资金划转来确认这种情况。在客户的国债被券商挪用于回购交易的情况下,券商往往不能提供国债现券所有者的委托协议,其自营资金账户的资金也并不划转至客户的资金账户,而是用于自营证券或拆借给其他客户。

    4.在上述差异清单中择大额国债客户进行函证或电话询问,以获取其国债流动性的证据。如在国债回购交易中,存管在券商国债专用席位上的国债现券将被冻结,不能买卖,可通过向客户了解其大额国债是否存在变现障碍,有助于寻找客户国债是否被挪用于回购的证据。此外,也可向券商的律师函证是否存在有关委托国债投资、国债回购交易的有关法律纠纷,这有助于查找是否存在已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国债投资、国债回购。当前证券市场中,有关委托国债投资、国债回购交易的法律纠纷较多,而且标的额都相对较大,对于资金的安全使用影响较大。

    5.对于已确认挪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交易的情况,要提请券商进行调整或披露,借记“清算备付金”,贷记“卖出回购证券款”,同时提请券商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该等回购交易的国债现券来源。如果券商拒绝调整或披露,笔者认为,在涉及大额国债挪用的情况下,券商的会计报表已不能公允地反映财务状况,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在内部控制报告或在给监管当局的函中报告。

    (作者单位: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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